(2017)鲁0784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卫萍与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李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萍,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李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040号原告:李卫萍,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龙,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萍与被告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李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萍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李卫萍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