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天菊与伍玉琼、卢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菊,伍玉琼,卢绍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菊,女,生于1965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玉琼,女,生于1971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传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绍春,男,生于1955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张天菊因与被上诉人伍玉琼、卢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上诉人张天菊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张天菊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天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