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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大发、支若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发,支若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320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发,男,1935年11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支若愚,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发与被执行人支若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支若愚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支若愚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