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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志军、侯清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军,侯清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54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志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侯清珠,女,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林进发与林志军、侯清珠、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厦门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闽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尚欠95028元由林志军、侯清珠负担。因林志军、侯清珠未主动履行,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执542号执行案件指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怀大审判员  黄建飞审判员  李显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香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