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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志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志洪,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同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志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志洪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叶志洪在本区前川街沙岗社区沙岗里19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2颗及白色晶体颗粒(俗称“冰”)少许,获款人民币160元,张某当场将其中的红色片剂2颗吸食,在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张某身上搜缴白色晶体颗粒少许。经称量,白色晶体颗粒重0.08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上述检材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志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扣押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叶志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志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叶志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志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