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476苏建胜与潘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胜,潘金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476号原告苏建胜,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潘金法,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胜与被告潘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苏建胜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