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坤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坤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朱坤标。辩护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坤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坤标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朱坤标酒后驾驶牌号为鲁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以西约150米处,与另一辆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碰擦,构成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坤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1mg/mL。被告人朱坤标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坤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时某某、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人朱坤标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及收条,被告人朱坤标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坤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坤标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朱坤标认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朱坤标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坤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