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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8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8878号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610室。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琳,女,1984年4月5日出生,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紫尧家��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一层西侧(东铁匠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祝德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军,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万钧公司)与被告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尧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霆万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琳,被告紫尧家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霆万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中涉及家具CEO办公室文件柜的内容��款,紫尧家具公司承担CEO办公室家具文件柜的退货及退款义务,即向雷霆万钧公司返还家具款15200元;2.判令紫尧家具公司承担违约金753元(以14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3.判令紫尧家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雷霆万钧公司与紫尧家具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雷霆万钧公司向紫尧家具公司购买“CEO办公室文件柜”,雷霆万钧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家具款,但紫尧家具公司交付的家具与合同约定不符,因多次与紫尧家具公司沟通,其均不予理睬,现诉至法院。被告紫尧家具公司辩称,不同意雷霆万钧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已按照要求交付了家具并安装。因贴了木皮,就无法满足雷霆万钧公司要求的“星空黑”颜色,紫尧家具公司曾与雷霆万钧公司口头沟��,因其坚持要求“星空黑”颜色,故紫尧家具公司没有贴木皮。另外,雷霆万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异议,故不贴木皮视为雷霆万钧公司默认,紫尧家具公司不同意退货退款,也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紫尧家具公司对雷霆万钧公司提交的《家具购销合同》、两份退款通知函、《退货退款通知函》回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雷霆万钧公司提交的家具照片,证明诉争家具未贴木皮,质量很差。紫尧家具公司因该证据无原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家具照片既无原件对应核实,又无公证等具公信力的形式证明拍摄过程的准确合法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2.雷霆万钧公司提交的双方员工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沟通没有提及不能贴木皮一事。紫尧家具公司因该证据无原始介质,对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认为,雷霆万钧公司提交的双方员工往来邮件无公证等具公信力的形式证明其取得过程的准确合法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紫尧家具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甲方雷霆万钧公司与乙方紫尧家具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购买家具的款式、材质、数量、价格、规格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件(报价清单、家具定位图)为准,双方代表的口头约定不视为合同履行范围。合同签订的两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不少于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8000元;乙方将家具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为家具交付���甲方确认后于开始安装前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45%的家具款,计人民币7200元;乙方将家具安装完毕三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5%的家具款,计人民币800元。乙方交货时间:所有板式家具及办公椅交货时间为2017年3月8日,非板式家具交货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乙方将家具送达现场后,甲方代表须在现场进行货物交接和验收。若乙方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可在交付家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退换货要求,因为退换货的部分家具而产生的延期不视乙方违约,乙方负责免费退换货。对于超出七个工作日同时甲方已经投入使用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家具,乙方有权不再受理退换货服务并不视为违约。若乙方未与甲方沟通,擅自更改家具材质、规格等视为乙方违约。如果乙方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有义务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相应家具价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附件显示:CEO办公室文件柜价格14200元,税金1846元,总金额16046元,最终优惠价16000元;颜色:星空黑,木皮:AAA级木皮,材质为厚度≧0.6mm以上胡桃木;……。合同签订后,雷霆万钧公司向紫尧家具公司支付最终优惠价的95%即15200元。2017年3月10日,紫尧家具公司向雷霆万钧公司交付涉案家具并安装。2017年4月10日和2017年4月12日,雷霆万钧公司向紫尧家具公司发出《退货退款通知函》,以涉案家具无合同中所约定的实木贴皮,要求退货退款。现涉案家具在雷霆万钧公司处。本院认为,雷霆万钧公司与紫尧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紫尧家具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加贴木皮的家具,其称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无法同时满足合同约定的“贴木皮”和“星空黑”,在与雷霆万钧公司口头沟通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才交付未贴木皮的家具,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合同约定“双方代表的口头约定不视为合同履行范围”,雷霆万钧公司亦不认可该陈述,故本院对紫尧家具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雷霆万钧公司是否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七个工作日”之后提出退换货要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紫尧家具公司作为家具的出卖及安装方理应知道其交付家具的实际情况,且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知紫尧家具公司对其交付的家具未贴木皮一事是“知道”的,故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三款的规定,雷霆万钧公司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应受“七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制。关于雷霆万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因紫尧家具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同时满足“贴木皮”和“星空黑”之合同约定,而此两项内容系合同明确约定,故雷霆万钧公司提出紫尧家具公司交付的CEO办公室文件柜不符合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自雷霆万钧公司第一次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开庭之日始。关于雷霆万钧公司提出的要求紫尧家具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依据是《家具购销合同》中关于“如果乙方交付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有义务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相应家具价款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的约定,因雷霆万钧公司在未及时检验通知上存在一定过错,依据公平原则,本院对其以紫尧家具公司逾期交付家具为由提出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退还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一万五千二百元,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紫尧家具设计(���京)有限公司退还CEO办公室文件柜;三、驳回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六元,由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十元(已交纳),由紫尧家具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九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丹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松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