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郭锡华、潘碧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郭锡华,潘碧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549号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水城1栋商业805铺。负责人:吴仲豪。被告:郭锡华,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潘碧莹,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上述当事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建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颖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