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深州市鑫浓牧业有限公司、李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深州市鑫浓牧业有限公司,李帅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民初6861号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深州市鑫浓牧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帅军,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就本院受理的原告科菲特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州市鑫浓牧业有限公司、李帅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930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如果上述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足额冻结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