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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月与许秀秀苏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许秀秀,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许秀秀,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苏志强,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月与许秀秀,苏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时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许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