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49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16日,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朱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2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2017年7月28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