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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49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16日,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朱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2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2017年7月28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