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怡牲堂兽药经营部、刘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怡牲堂兽药经营部,刘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怡牲堂兽药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大门市场A2栋9号。经营者蔡跃红,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刘洪武,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503216715。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怡牲堂兽药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刘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7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洪武的银行存款2696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69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