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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王医江、姜丽平、庄福才、韩淑艳、高潭利、窦先锋、刘雯雯、王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王医江,姜丽平,庄福才,韩淑艳,高潭利,窦先锋,刘雯雯,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王医江,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内蒙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姜丽平,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庄福才,男,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韩淑艳,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高潭利,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窦先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刘雯雯,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医江、姜丽平、庄福才、韩淑艳、高潭利、窦先锋、刘雯雯、王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