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李德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李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213号自诉人: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广场**号商住楼*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存立,经理。被告人: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政通路与溱水路交叉口西北角。被告人:李德升,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系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诉人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德升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作市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