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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然与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然,荣县正安高岭土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23号原告:刘然,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住所地:荣县高山镇凉水井村*组、牛王庙村*组。负责人:余祥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根、胡俊英,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然诉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然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然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