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公路炎煌石化有限公司与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公路炎煌石化有限公司,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84号原告:山东公路炎煌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柴北村。法定代表人:李宪章,经理。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公路炎煌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公路炎煌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山东公路炎煌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方审 判 员 王效刚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时营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