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智峰与东台市华贸五交化有限公司燕友木制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峰,东台市华贸五交化有限公司燕友木制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797号原告:朱智峰,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华贸五交化有限公司燕友木制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MK10U61,住所地东台市北关路28号。负责人:朱俊法,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燕,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智峰与被告东台市华贸五交化有限公司燕友木制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朱智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智峰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