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袁茹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袁茹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339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袁茹辛,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茹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