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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爱军与孙伟、郑春姬公证债权文书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军,孙伟,郑春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99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军,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郑春姬,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肖爱军与被执行人孙伟、郑春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329号。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爱军与被执行人孙伟、郑春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