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爱军与孙伟、郑春姬公证债权文书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爱军,孙伟,郑春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99号申请执行人:肖爱军,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郑春姬,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肖爱军与被执行人孙伟、郑春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329号。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爱军与被执行人孙伟、郑春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静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