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259号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建筑学校裙房2号楼0502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物业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花山民族小区3号楼2单元202室。被告:赵某,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宝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