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九丽和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九丽,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984号原告焦九丽,女,汉族,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高鹏,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焦九丽与被告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焦九丽诉称,被告从2014年5月30日到2014年11月份之间以买房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4年7月31日和2015年7月15日之前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没钱偿还为由。2015年11月21日写下保证书,保证在2016年1月11日前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直至今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整(加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高鹏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高鹏的住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焦九丽称高鹏居住在兰州市安宁区幸福巷园艺村保安堡343号,经本院查实,高鹏未在辖区派出所办理过暂住登记,也未在该地址居住,本案应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