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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合柱与姜宝伟、徐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合柱,姜宝伟,徐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郭合柱,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七星泡镇。被执行人姜宝伟,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徐伟红(曾用名徐维红),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391号郭合柱与姜宝伟、徐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