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兵、张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张芹,杨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杨兵,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张芹,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杨邦军,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杨兵诉被告张芹、杨邦军、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86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556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556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86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 震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方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