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孙涛、杨成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孙涛,杨成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572号原告:卢某,女,200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峥峰,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杨成艳,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8254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安徽置���投资广场26楼。负责人:鲍旭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东,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孙涛、杨成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