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芬,肖东印,赵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太星,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丽芬,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肖东印,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赵振平,女,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丽芬、肖东印、赵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立芬已还款10000元,赵振平已还款27060.37元,余款尚未交付,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主清收剩余借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丽芬、肖东印、赵振平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6执字第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