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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文勇、杜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勇,杜金生,孙海国,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勇。被执行人:杜金生。被执行人:孙海国。被执行人:李志强。本院在执行(2014)棣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马文勇申请执行杜金生、孙海国、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827040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棣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