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梁天斌、方志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斌,方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5852号申请执行人:梁天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方志良,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梁天斌与被执行人金小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特2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金小邦工资款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民特2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 培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镥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