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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增广与韩玉松、扬州市江都区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鹏、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广,韩玉松,扬州市江都区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谢鹏,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异58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广,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韩玉松,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港西镇。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法定代表人谢其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负责人石建国,经理。被执行人谢鹏,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增广与被执行人韩玉松、扬州市江都区飞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鹏、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作为第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开办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应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燕春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