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督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天平、李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天平,李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02民督269号申请人:陈天平,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杰,男,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陈天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认为,2016年2月,被申请人将其承包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福特公司的吊顶工程劳务施工部分以15000.00元的价款承包给申请人,申请人随即安排人员施工。2016年3月13日,申请人所做的吊顶工程经过验收合格。2016年3月16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5月,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吊顶工程劳务费1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天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天平劳务费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申请人李杰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玢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