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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7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英慧、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慧,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张相忠,徐淑华,李海英,汪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7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李英慧,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相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相忠,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徐淑华,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汪西福,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英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刘桥支行6223190503149178账户存款20651.39元、划拨被执行人徐淑华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水分理处62×××03账户存款200631.59元、在稻庄支行905030900010100204201账户存款3771.01元至���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荣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