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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凤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50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英,女,193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凤英在西华县东夏镇大袁村其家门口北侧空地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3月21日被查获,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张凤英种植的罂粟幼苗150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凤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凤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英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凤英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英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张凤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