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长领、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领,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领,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礼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伍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勤、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长领、上诉人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陈长领一审诉讼中提供了湖北深圳工业园排水渠工程结算合同外汇总表及合同外实际发生工程量确认表等证据,一审法院亦根据陈长领的申请,到相关部门调取了上述证据。但一审法院仅仅以陈长领未提供证据原件及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在案涉工程结算合同外汇总表及合同外实际发生工程量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为由,驳回陈长领要求支付合同外工程价款的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对案涉合同外工程量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长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4元,上诉人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严庭东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