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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唐锡秀与张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2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唐锡秀,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琴,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洪,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梅,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吴利容,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唐锡秀(反诉被告)与被告张洪(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川0116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张洪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福通路×号房屋(业务件号:×)在635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同日,本院作出(2017)川0116财保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吴利容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临港路四段×1号住宅(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号)及川×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唐锡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解除对担保人吴利容担保房屋及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唐锡秀以已与张洪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案涉房屋及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张洪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福通路×号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担保人吴利容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临港路四段×1号住宅(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号)及川×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