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汝州市风穴路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申请执行黄秀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汝州市风穴路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黄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1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范红超,系办事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风穴路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汝州市。常务副指挥长:范红超,系指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黄秀英,女,193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全。申请人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汝州市风穴路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申请执行黄秀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黄秀英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2017)豫048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