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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尚恒嘉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6834号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129楼210室。法定代表人:刘仕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旭。第三人: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百合路19号2楼。法定代表人:徐志高。第三人:北京尚恒嘉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家沟145号A3018。法定代表人:何志旋。第三人:霍尔果斯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卡拉苏河欧陆经典小区11幢332室。法定代表人:徐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趣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尚恒嘉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霍尔果斯新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掌上纵横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