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与郑行、李红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郑行,李红年,郑金红,张芸芳,郑国武,江海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7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音坑乡音坑村。负责人:方舍雄,主任。委托代理人:陆雯,职工。被告:郑行,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李红年,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郑金红,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张芸芳,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郑国武,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江海媛,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诉被告郑行、李红年、郑金红、张芸芳、郑国武、江海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在收到本院2017年7月20日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