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644号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中路4号。负责人:薛常彬。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事处洪河北路。法定代表人:薛常彬,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女,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市好日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