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朱彭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朱彭来,余惠娣,应利福,陈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31。代表人:金贤。被执行人:朱彭来,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余惠娣,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应利福,男,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优萍,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彭来、余惠娣、应利福、陈优萍[(2016)浙0205民初22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