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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建华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刑初218-1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建华,曾用名胡冬苟,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2005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2017)赣0902刑初218号刑事裁定书,对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建华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胡建华现已到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审理。审 判 长  彭卫祥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斯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