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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文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忠,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文忠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闽G×××××二轮摩托车从三明市第二医院后门往永安市汽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永安市燕北解放北路466号玉兰食杂店时,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吵,随后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陈文忠查获,并将其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文忠血样中乙醇浓度阈值为182.6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祝某1的证言;3.辨认笔录;4.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取血样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车辆照片;6.调取监控视频说明和监控视频;7.被告人陈文忠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文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