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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宝珺与宋跃进、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珺,宋跃进,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书用纸院长    庭长    合议庭刘友芬胡春芳刘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301号原告:吕宝珺,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宋跃进,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余霞,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吕宝珺与被告宋跃进、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跃进、余霞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刘友芬人民陪审员胡春芳人民陪审员刘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汤西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