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社与王某某、张某某、郝某某、史某某、王某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社,张某某,史某某,郝某某,王某某,史某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社。负责人王永,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史某佩。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仍有390000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