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章燕云、章建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章燕云,章建钢,李伟群,张国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384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566587。主要负责人:王武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女,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群,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章燕云,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章建钢,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李伟群,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国锋,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告章燕云、章建钢、李伟群、张国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936元,减半收取4468元,申请费3090元,合计7558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喻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