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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4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道华、张香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道华,张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4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道华,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张香华,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道华与被执行人张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委托广西天锤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香华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三千城小区A幢5单元23A05号商品房(备案合同号:2013-0830)一套。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陈航胜以63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已将拍卖得所价款统一分配给(2016)桂0881执654号、(2016)桂0881执1676号、(2016)桂0881执1663号、(2017)桂0881执1189号等案件及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分配所得案款为46870.59元,尚未足够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