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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富林与牛伟、王四太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林,牛伟,王四太,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955号原告:金富林。被告:牛伟。被告:王四太。被告: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富林诉被告牛伟、王四太、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小堂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