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金富林与牛伟、王四太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富林,牛伟,王四太,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955号原告:金富林。被告:牛伟。被告:王四太。被告: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富林诉被告牛伟、王四太、甘肃聚汇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小堂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