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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廖小勤与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勤,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433号原告:廖小勤。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姜,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晨明,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樟树垅。法定代表人:何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廖小勤与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小勤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小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勤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20元,减半收取3510元,由原告廖小勤承担。审 判 长  孙亚文审 判 员  贺力平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