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杜俊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杜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陆金根,行长。被执行人杜俊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俊国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02996.75元(未计算2015年9月28日之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