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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香玲与尚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玲,尚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99号原告:刘香玲,女,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尚启江,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刘香玲与被告尚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刘香玲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刘香玲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