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香玲与尚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玲,尚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99号原告:刘香玲,女,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尚启江,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刘香玲与被告尚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经向原告刘香玲通知,要求其预交诉讼费,原告刘香玲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