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陆一硕与毛卫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一硕,毛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716号原告:陆一硕,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毛卫平,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陆一硕与被告毛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陆一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一硕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璐 来源: